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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

时间:2016-06-12 09:48:09    来源:清苑广电网    浏览次数:    我来说两句() 字号:TT

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:

目前,非法集资违法犯罪主要形式是以高额利息为诱饵,通过直接或变相吸收存款的方式,向不特定公众进行集资活动。综合分析近年来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,主要有以下特点:

一是诱惑性强,涉案金额高。犯罪嫌疑人一般以兴办实业、购买土地等周转资金为由,编造各种名目,以返回高额利息、高额回报为诱饵,先从熟人开始下手,受害群众在短期内很难看清其危害,从而骗取了巨额的资金。

二是隐蔽性强,作案时间长。犯罪分子为取信他人,不惜采取“拆东墙补西墙”的手段,在前期兑付部分高额利息,造成“信誉”良好的假象,致使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未被查觉。而一旦资金链出现断裂,往往已经形成了无法挽回的巨额经济损失。

三是受害人数多,社会影响大。犯罪嫌疑人长期作案,导致受害人数不断增多。由于受害人多为普通群众,加之人均涉案金额达到数万元,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,则造成的社会影响都较大。

四是易引发群体性事件。这类犯罪只有到犯罪嫌疑人发现资金链断裂、无力还款后才会暴露,但那时所剩资产不多或根本没有资产,给公安机关追缴损失带来难度。往往追缴到的损失仅占犯罪金额的一小部分,返还给受害人的金额很少,给群众造成巨大的损失,形成社会不安定因素,极易引发集体闹事和上访等形式的群体性事件。

五是投资者成分不断扩展。非法集资案件的被害人多为中老年人、城市下岗工人、离退休人员,但也有部分农民出现其中。目前,该类犯罪有向城市白领、个体企业老板甚至国家公务员等成分扩展的趋势。

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:

一、借种植、养殖、项目开发、庄园开发、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的非法集资;

二、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、债券、彩票、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期货交易、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;

三、通过认领股份、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;

四、通过会员卡、会员证、席位证、优惠卡、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;

五、以商品销售与返租、回购与转让、发展会员、商家联盟与“快速积分法”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;

六、利用民间“会”、“社”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;

七、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“虚拟”产品,如“电子商务”、“电子百货”投资委托经营、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;

八、对物业、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,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;

九、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;

十、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;

十一、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;

十二、利用“电子黄金投资”形式进行非法集资。

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:

(一)承诺高额回报,编造“天上掉馅饼”、“一夜成富翁”的神话。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,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、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,有些回报甚至高达几百倍。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,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,然后拆东墙补西墙,用后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,等达到一定规模后,便秘密转移资金,携款潜逃。
  (二)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,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。不法分子有的以种植仙人掌、螺旋藻、芦荟、火龙果、冬虫夏草,养殖蚂蚁、黑豚鼠、梅花鹿、家禽再回收等名义,骗取群众资金;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;有的编造植树造林、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,骗取群众“投资入股”。
   
(三)混淆投资理财概念,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。不法分子利用电子黄金、投资基金、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,谎称为新的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;有的利用专卖、代理、加盟连锁、消费增值返利等新的经营方式,欺骗群众投资。

(四)装点门面,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信任。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,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,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、税务登记等手续,以实际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目的。

(五)利用网络,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、逃避打击。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将其设在异地,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。还通过网站、博客、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,传播虚假信息,诱骗群众上当。一旦被查,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,迅速关闭网站,携款潜逃。

(六)利用精神、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,不断扩大受害群体。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、朋友、同乡等关系,以高额利息诱惑,非法获取资金。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,不惜利用亲情、地缘关系拉拢亲朋、同学加入,有的连自己父母、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,造成亲情反目,导致人间悲剧。

来源:清苑政府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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